外食拉肚子,商家是否要赔?

小李一家四口在国庆期间到某饭馆吃饭然后腹泻,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怎样解决呢?

大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志愿者服务团成员杨健律师认为:

首先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因饭馆提供的餐饮不符合卫生标准导致小李一家四口腹泻,可以向饭馆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。赔偿范围为: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,增加赔偿标准为:餐饮消费金额的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;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,为一千元。

当然,这里面的误工费,由于十一期间是法定假日,治疗腹泻期间的误工费的损失可能无法支持,但是律师认为,从损失填平原则角度出发,根据立法精神,即使假期期间,也应当赔偿因侵权导致假期无法正常休息而遭受的假期损失,具体可以参照法定假日加班费的标准计算,如协商不成,提起诉讼时由法院酌情裁判。

维权路径:

根据民法典、侵权责任法 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
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
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

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

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(餐饮消费通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、此种解决方案可不予考虑)

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律师提醒

因饭馆提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产品,除了应当民事责任即赔偿责任以外,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,查证属实,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。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,如协商不成,向法院提起诉讼,消费者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(包括律师费、交通费等),也应当由饭馆承担。

原标题:《外食拉肚子,商家是否要赔?》